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索引号:sbxmzj -/2022-0901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名称 设立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重点考察当地信教公民是否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是否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否有必要的资金,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意见,批准的将批件转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项目不予受理、许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造成严重后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项目的审查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1、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2、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重点考察当地信教公民是否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是否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否有必要的资金,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予以修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寺观教堂的审批;
3、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清真标志牌申领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
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的;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超期审核的;
3、滥用职权或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务院令第686号)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宗教
临时活动
地点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批 1、全县(市、区)性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全县(市、区)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711528);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14号;
2、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双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1、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2、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查;
3、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3楼  双柏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双柏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8—7711516。
乘车路线:县城内乘坐1、2路公交车到姆大道148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